一、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05年《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按照《山西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则,重新修订了2011年《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本价格)。二、本价格是确定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材料基价,也是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三、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办理材料价款结算时,可参照本价格作为基价,并结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进行调整。四、本价格系指材料自产地或生产单位、经营部门仓库运到施工现场(仓库)或加工地点的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材料预算价格其计算公式为: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五、组成材料预算价格的因素分述如下:(一)材料原价1.材料原价均以2010年太原市经营部门或生产厂的平均价格为依据。2.部分在本市没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其价格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采用本省或其他省市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价格作为原价。3.本市生产的地方材料,按生产单位送到送到工地的价格(其中已包含材料运杂费及材料损耗费)作为原价。(二)材料运杂费材料运杂费系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价格内材料运杂费的计算按以下几种形式:1.由生产地或经营部门直接送到工地的材料(如砖、瓦、灰、砂、石、水泥等),在材料供应价格内已含运杂费的,不再计算材料运杂费。2.其他材料均按生产经营部门供应价格的1%计算运杂费。(三)材料运输损耗费材料运输损耗费系指某些散装或堆装材料和易损、易碎的材料在运输途中不可避免的损坏或洒漏,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计入的合理补偿。1.材料运输损耗费的计算标准按《山西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2.由生产厂商直接送货到施工现场,实行现场收料的材料,材料的供应价格内已经包含了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因此不再计算材料运输损耗费。(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系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1.5%;仪器、仪表及设备采购及保管费率为0.5%。采购由建设单位负责时,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为建设单位取其中的20%,施工单位取其中的80%。六、本价格中琉璃制品均系黄色和绿色的价格,如工程要求其他颜色者,在本价格的基础上,孔雀蓝色增加25%,灰色增加20%,黑色增加15%。七、本价格中螺栓价格(除标明者外)均为不镀锌价格,如工程要求镀锌者,可在螺栓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八、本价格分为上、中、下三册。上册为建筑及装饰材料,中册为电工材料及仪器仪表,下册为水、暖材料。九、本价格的解释权属太原市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