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