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精神,本表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为不含税、含税综合价,综合折税率,供建设各方参考。 ⒉本表的地方建筑材料综合价格(已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均作为参考价格,并非“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建设各方应根据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是否采用。其他建筑材料综合价格参考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同季度人工工日单价表、材料综合价格表。 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各方应考虑市场价格涨落因素、运输距离,明确价格风险系数及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