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临建建字(2020)176号 关于发布临汾市2020年9月、10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汾、侯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复工促进建筑业平稳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函字【2020】236号)、《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报送的函》(晋建标定函字【2020】1号)等文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原来的每两月发布一期调整为每月发布一期。结合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变化的情况,经采集、测算、汇总,现将临汾市市区和部分县市2020年9月、10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单位材料价格信息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材料价格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二、材料价格的组成系指材料产地或生产单位、经营部门仓库运到施工现场(仓库)或加工地点的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用组成。 三、单项材料价格中未涉及到的主要材料品种,若发生材料差价,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将解决办法(或协议)报市标定站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找补其材料差价。 四、发包单位购置移交给承包单位的材料,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用的划分为发包单位取其费率的20%,施工单位取其费率的80%。 五、工程竣工结(决)算时,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价格若同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不符,应按承、发包双方认定(凭发票等有关凭据)的价格进行找补;对未涉及到的材料品种,应按已备案的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的解决办法执行。 六、施工用水、用电的差价仅适用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单独设置水、电表的,如果施工单位直接使用建设单位水、电的,应按2018年山西省颁布的《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七章第九条规定办理。 附件:1、临汾市2020年9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含税指导价) 2、临汾市2020年9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除税指导价)3、临汾市2020年10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含税指导价) 4、临汾市2020年10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除税指导价)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