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赤峰市 2021 年第 1 季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赤峰市 2021 年第 1 季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所列信息价格经过多次市场调研测算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合理性论证而形成,为运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价格,包含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调查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二、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详见内建标定总字[2018]01 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 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 /( 1+ 增值税平均税率)。三、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详见内建标定总字[2018]01 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四、自2019 年4 月1 日(含)起,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详见税率表)执行。五、自2019 年4 月1 日(含)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依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六、本通知中未列明的材料可根据承发包双方书面约定的价格执行。甲方供应材料是否下浮,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